境外宣传促销奖励
一、境外主要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奖励
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包括报刊、电视台、Expedia或TripAdvisor等境外旅游网站,公共区域LED、灯箱和城市公共交通等)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
奖励对象:川内景区、酒店及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按广告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每家投放(含联合体投放)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年申报一次。
二、自主赴境外旅游促销活动奖励
1、自主赴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参加国际知名旅展奖励
奖励对象:川内景区、酒店及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每次参展奖励4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4次;
2、参加四川省旅游发展委组团赴境外宣传营销奖励
奖励对象:全程参加由四川省旅游发展委组织的境外旅游形象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的川内景区、酒店和境内旅行社(承办四川省旅游发展委组织的该次境外宣传推广活动项目的旅行企业不能申请该项)
奖励标准:补助1名参团一线营销人员的国际往返机票(经济舱)和参团期间的境外城市间机票费。
3、自主赴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开展四川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奖励
奖励对象:自主赴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举办宣传四川旅游推广活动的川内景区、酒店及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按推广活动总费用的40%计算奖励资金。每家(含联合体)奖励不超过40万元,每年申报一次。
三、邀请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旅行商或媒体记者赴我省线路考察奖励
奖励对象:上一年度获得接待入境游客人天数总量排名奖的川内旅行社,且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奖励办法:邀请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旅行商或媒体记者共计不超过10人来川进行四川旅游线路考察、采风,在川考察时间不超过8天,按照600元/人/天给予补助。